首页 › 行业标准 ›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(九)附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(九)附则2023-05-06📂 行业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铁路、交通港航、民航、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,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。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公安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83号)同时废止。